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5039号
原告:西峡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538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丁河卫生院,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丁河镇丁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3419286706X。
法定代表人:***,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西峡县供电公司,营业场所西峡县世纪大道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0WCR971。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西峡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峡县丁河卫生院、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西峡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诉讼中西峡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525元,退回原告43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