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441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 被告:***,男,成年,住西峡县城区。 被告:西峡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区建设西路(西峡应急管理局隔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峡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