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441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
被告:***,男,成年,住西峡县城区。
被告:西峡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区建设西路(西峡应急管理局隔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峡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