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杜中红与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3民初45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2月8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现住西峡县。
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中红与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中红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中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