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隆安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隆安县古潭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3执恢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隆安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708664363Y。
法定代表人:韦书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劳智矩,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隆安县古潭乡中心小学,住所地广西隆安县古潭乡古潭街。
法定代表人:陆惠民,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隆安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安县古潭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90903元及违约金;(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6258元、申请执行费7263元。2017年12月19日本院以(2017)桂0123执4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裁定恢复本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隆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被执行人向本院银行账户存入执行款49090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本次实现的债权为490903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昌吉
审判员  黄 遵
审判员  黄贤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