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太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太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6执2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太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12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四川金太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3850元,执行费17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随时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阳宇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