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8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金太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01号1幢3楼3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单元,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金太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7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并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对反诉未进行审理,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76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金太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