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2721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12698106XY,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新苑小区3-3栋77-1、77-2室。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2721781349183W,住所地黑龙江省呼玛县呼玛镇。法定代表人:杜宝玉,该公司。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申请人并就此案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2721执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邢 政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