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民终18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新苑小区3-3栋77-1、77-2。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彦波,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广播电视局东。
法定代表人:杜宝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春,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萧红路。
负责人:魏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默涵,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昇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玛县人民法院(2021)黑2721民初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隆昇昌公司以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为由,于2022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隆昇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隆昇昌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世伟
审 判 员 牟静丰
审 判 员 闫文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李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