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海鑫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8执异1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698106XY(1-1),住所地***南岗区新苑小区3-3栋77-1、7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海鑫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平房工业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南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哈尔滨保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南果园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海鑫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哈尔滨保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第三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哈尔滨保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