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巴彦县永壮型材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6执1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巴彦县永壮型材经销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陈坤,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邢威,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的(2020)黑0126执1118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6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巴彦县财政局支付中心尚有未领取的工程款,并申请我院对其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巴彦县财政局支付中心的收入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430,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林祥
审判员  孙彦龙
审判员  王忠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