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哈尔滨九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九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04号。

法定代表人:张鹿鹿,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赵夫雪,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荣,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玉升,男,汉族,1951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李玉升之子。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新发村。

法定代表人:徐金富,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九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因与原审被告李玉升、原审第三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哈尔滨九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哈尔滨九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2元,减半收取5161元,由上诉人哈尔滨九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464.5元,由上诉人***负担69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友僧

审判员  刘晓莉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