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6民初2511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
被告:***,出生日期不详,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陈玉,出生日期不详,男,汉族,住巴彦县。
被告:徐美华,出生日期不详,女,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告: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地址,哈尔滨是。
法定代表人:邢威,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陈玉、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徐美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钟学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