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与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士街2号3单元303室。
被告: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新发村。
法定代表人:邢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黑01民终4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9165.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01民终4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惠民审判员周海燕审判员牟进全
(院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春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