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申请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执恢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邢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08)香民四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10月29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及滞纳金228559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本金及滞纳金228559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洪春
审判员  张湘妹
审判员  杨晓晨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