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与黑龙江博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0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12738438XW(4-1),住所地***道外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博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65768-2,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
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博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10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原金宝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