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献民初字第2551号
原告沧州联合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联合,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联合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联合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3元,减半收取16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常玉炼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