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民终72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中建投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分部街**。
法定代表人:朱庆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伟,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盟特而旅店,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山路**/div>
经营者:倪成文,男,193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会展家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宪河(系倪成文之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一审被告: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div>
法定代表人:秦华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伟,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中建投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置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盟特而旅店(以下简称盟特而旅店)、一审被告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洋建筑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投置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伟、被上诉人盟特而旅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宪河、一审被告富洋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投置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盟特而旅店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盟特而旅店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案涉争议产生是因为南岗区棚改办落实哈尔滨市政府土地征收决定而实施净地行为,与中建投置地公司和富洋建筑公司无关。盟特而旅店对棚改办的净地行为有异议,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来主张权利。另外,即使根据盟特而旅店自己陈述,其道路及水电被切断的时间为2017年5月。根据南岗区棚改办的情况说明,棚改办已经明确告知南岗区人民法院,当日的土地整理及执行行为系其实施,而南岗区人民法院却对此视为不见。而实际上,中建投置地公司取得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是在2017年7月31日通过招拍挂程序自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摘牌取得。在此之前,基于该幅土地产生的争议均与中建投置地公司与富洋建筑公司无关。事实上,盟特而旅店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所谓的拆除行为系中建投置地公司与富洋建筑公司所实施。2、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一审时,中建投置地公司与富洋建筑公司已举示香坊区行政执法局说明及拉林村村委会及哈尔滨市南岗区新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告足以证明倪成文占用土地及建设房屋行为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系违章建筑,其没有主张保护其相邻权的法律基础。实际上,倪成文所非法占用土地及建设房屋在2015年已经列入香坊区成标街以北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对涉案房屋的建设以及后期违规搭建的水电管线都是临时抢建的。在一审审理期间,香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9月8日向盟特而旅店发出告知书,对盟特而旅店的违法建筑做出拆除决定,进一步说明盟特而旅店违法建设的事实和性质。
盟特而旅店辩称,不同意中建投置地公司与富洋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我是本村的村民,是在土地闲置的情况下建设的房屋,不属于违建,现中建投置地公司与富洋建筑公司的行为妨碍盟特而旅店通行了。
富洋建筑公司述称,同中建投置地公司的意见一致。
盟特而旅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建投置地公司与富洋建筑公司将堆积在盟特而旅店门前道路上的障碍物(包括建筑垃圾及人为设置的阻碍通行的建筑物等)清除,将道路恢复原状,维修电缆、水管,排除妨碍,使得盟特而旅店能正常营业及通行;2、中建投置地公司与富洋建筑公司赔偿盟特而营业损失每日1740元,从2017年5月18日计算至排除妨碍之日(暂计算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7月28日60元/个×29×68=118320元),赔偿工人工资等共计71705元。3、诉讼费由中建投置地公司与富洋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盟特而旅店于2017年4月1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工商局核准登记,依法成立。盟特而旅店为南岗区天山路**房屋的使用人。2017年5月18日富洋建筑公司施工“麒麟名邸”小区时,将盟特而旅店门前的电缆、水管线挖断,造成盟特而旅店断水、断电,并在盟特而门前浇筑水泥墙,将盟特而旅店所使用的建筑物大门堵住,水泥灌进盟特而旅店房屋内,将盟特而旅店房门损坏,导致盟特而旅店所使用房屋无法居住,无法通行。由于该房屋由倪成文等人在此居住,因断水、断电,为此盟特而旅店购买了发电机及为发电机加油、买水共支付费用9485元。另查明,中建投置地公司于2017年8月3日才取得“麒麟名邸”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而“麟麟名邸”小区现已封顶,中建投置地公司与富洋建筑公司现尚未取得“麒麟名邸”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施工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相邻权关系纠纷,相邻权关系是指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建投置地公司与富洋建筑公司作为“麒麟名邸”小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取得任何施工审批手续,违法施工,导致盟特而旅店无法正常居住和通行,盟特而旅店主张排除妨碍、修复电缆、水管、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盟特而旅店主张营业损失、工人工资、房屋维修及塑钢门窗维修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富洋建筑公司、中建投置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挖断的电缆线水管线修复;二、富洋建筑公司、中建投置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浇筑在盟特而旅店门前的水泥墙拆除,给盟特而旅店通行留有通道;三、富洋建筑公司、中建投置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盟特而旅店购买发电机、发电机加油、雇车拉水费用共计9485元;四、驳回盟特而旅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7元,由盟特而旅店负担2617元,由中建投置地公司与富洋建筑公司负担50元。
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哈香行执告字2017第4421002号告知书确认倪成文所建涉案房屋系违法建设,并拟对其拆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盟特而旅店虽于2017年4月1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工商局核准登记,依法成立,但盟特而旅店的经营者倪成文建设的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拟予以拆除,倪成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有合法权益。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因倪成文对该建筑物不享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已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盟特而旅店的诉讼请求因本身的违法性,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应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哈尔滨市南岗区盟特而旅店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7元,退还哈尔滨市南岗区盟特而旅店;上诉人黑龙江中建投置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7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晓辉
审判员 谢国丰
审判员 潘雪梅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闫建筑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