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纪志方诉被告青海省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221民初62号
原告纪志方,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河南省人。
委托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纪志方诉被告青海省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纪志方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志方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志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纪志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冶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