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福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铜川福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益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2民初536号
原告:陕西铜川福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川市王益区黄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益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益街道十里铺村。
负责人:寇国良,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
原告陕西铜川福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益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铜川福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铜川福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崔文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