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202民初718号
原告:陕西铜川福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全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川市王益区王益乡十里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侯海潮,主任。
委托代理人:寇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齐某,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桂荣,女。
被告:***,男。
原告陕西铜川福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川市王益区王益乡十里铺村民委员会、谢桂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铜川福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铜川市王益区王益乡十里铺村民委员会、谢桂荣、***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铜川福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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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常媛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