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西百色乐业县城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0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浪西一巷12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乐业县城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百色乐业县城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百色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的(2023)百仲字第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44956元,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 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百色乐业县城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广西百色乐业县城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房产登记。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百色乐业县城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1017300.69元,其中执行费14850元,现已兑付1002450.69元。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