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必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始丰路26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943760337(T/3)。
法定代表人:傅德军,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刘家峰,系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必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359-367,371-385号(单)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3693618P。
法定代表人:朱斌,总裁。
被执行人:乐至县闲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劳动镇陶家村村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45717234E。
法定代表人:朱斌,总裁。
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必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至县闲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川2022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必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有银行存款478.89元、乐至县闲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银行存款512.72元,乐至县闲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于2011年3月4日登记注册的号牌为川MZ××××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因年代旧,价值低,本院未予查封。除此以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及亦无网络资金,无股票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到乐至县闲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委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上海必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申请人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车辆使用年限较长,现金价值较低,不要求采取查控措施。现被执行人上海必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至县闲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车辆现金价值较低,且申请人不要求查控,本案不宜处置。此外,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相关线索提供,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通报后,申请人表示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2022执13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刘云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