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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44号
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始丰路26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傅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荣,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禾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朝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顾耀,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禾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祎
代书记员卢妙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