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67号
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始丰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瑞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8楼A8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瑞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