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7573号之二
原告:滕州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北界河村北石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54951821E。
法定代表人:王传渊,执行董事。
被告: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宏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202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滕州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滕州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计2781元,由滕州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纪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