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6548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被告:***,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告:王仿磊,男,1985年3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告: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滨湖路宏港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国,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仿磊、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10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世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