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81民初760号
原告:***,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霍林郭勒市。,
被告: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2024A,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滨湖镇宏岗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港,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哈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晓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