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横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升达公司)、东莞市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莞城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9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美升达公司与莞城服务中心2014年11月30日解除承包合同后,***直至2015年1月19日仍然处于美升达公司管理之下为莞城服务中心的管辖地提供清洁劳动。***与美升达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该劳务关系一直延续到2016年9月。***为莞城服务中心及其前身莞城环卫所服务了十几年,一直与莞城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应采取举证责任转移,由美升达公司、莞城服务中心举证证明是否与***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采用莞城信访办的答复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当,美升达公司、莞城服务中心应向***支付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15日的工资及加班费34934.6元,2015年高温津贴750元、工具费用(扫把)240元。综上,***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莞城服务中心提交意见称,***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莞城服务中心接管期间清扫了路段,莞城服务中心对其进行过工作安排和管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莞城服务中心已对承包公司退出承包、暂时接管环卫工作事宜尽到了充分通知义务,通知已送达***。***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美升达公司提交意见称,1.两级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2.***没有新的证据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其主张的举证责任转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其申请再审的理据不充分。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工资及加班费、高温津贴、工具费用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首先,美升达公司与莞城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1日签署《承包合同终止协议书》,同日将原承包区域的环卫工作交由莞城服务中心接管,虽然当时***与美升达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届满,但已不具备履行的基础条件,一、二审认定***与美升达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1日已事实终止并无不当。其次,***主张2014年12月1日之后仍然在原区域提供清洁劳动,莞城服务中心同意支付其工资至2015年1月19日,双方自2014年12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查明事实,由于莞城服务中心一直未发放工资,***等环卫工人到莞城信访办信访,莞城信访办2015年4月21日明确回复***没有与莞城服务中心确立劳动关系,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至此,***应清楚知悉莞城服务中心不再需要其提供劳动,***主张此后仍继续清扫原区域至2016年9月缺乏证据支持,亦与常理不符,一、二审综合认定***提供清洁劳动至2015年4月21日,并参照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以满勤计得莞城服务中心应支付***工资数额亦无不当。再次,本案认定***提供清洁劳动至2015年4月21日,***要求支付2015年6月至10月高温津贴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要求支付清洁工具费用的主张亦缺乏依据,一、二审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羊琴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