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3428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15。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45N。
法定代表人:ZHOUZHONG。
被告:东莞市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96XT。
法定代表人:李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林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3490.5元,由原告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莫沛林
审判员 李阳河
审判员 谭 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思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