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某某、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6418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06U。
负责人:黄凯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亢,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15。
法定代表人:王锐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65X。
负责人:杨松柏。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79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伍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锦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