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及原审被告东莞市筱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终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成,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7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道凤,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原审被告:东莞市筱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2************257。
上诉人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东莞市筱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7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已向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