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

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1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办事处武德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46935558C。
法定代表人:吴庚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韬,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23744544。
法定代表人:蒋伟
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川0603民初4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等,截止2020年8月18日申请人尚未受偿1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603民初4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