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被申请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财保67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5日,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系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17日,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7日,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小康一巷2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004170932。
被申请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46935558C)。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办事处武德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向广元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00元予以冻结。广元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诉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6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袁平
书 记 员 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