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龙旺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世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刚,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庚先,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龙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铁八局集团分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92万元。因该工程未进行结算,无法进行划拨,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8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第三方中铁八局集团分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称,因为本院的冻结措施,导致第三方无法向被执行人支付相关工程款项,故三方协商,先恢复本案的执行,由中铁八局集团分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协助履行12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待法院解除冻结措施,第三方先支付剩余的民工工资和材料款项,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的72万元。如果剩余的72万元逾期不支付,申请执行人再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2020年3月3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恢复执行后,第三方中铁八局集团分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协助履行约定的120万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龙旺物资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元仲裁委员会(2019)广仲调字第5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向本院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期间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党 群
审判员 杨晋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