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办事处武德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王鹏,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与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广仲调字第2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王鹏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和节约执行成本,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广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广仲调字第22号调解书由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伟
审判员 党群
审判员 苟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