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5011417XU。
法定代表人:叶世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榆静,女。
委托代理人:林鑫,男。
被执行人:***,女,1962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已拍卖,现住地××)。
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0333A。
法定代表人:胡东方。
被执行人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043744303。
法定代表人:吴信满。
被执行人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住所地文成县大峃镇环城南路嘉盛花苑(嘉盛会所)**信用代码9133032877194590XH。
法定代表人:朱应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328执恢262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建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