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8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5011417XU。

法定代表人:叶世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榆静,女,系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林鑫,男,系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0333A。

法定代表人:胡方东。

被执行人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043744303。

法定代表人:吴信满。

被执行人:陈荣威,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陈荣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8民初25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参与本院另案[(2019)浙0328执恢325号]分配得款851559.47元。2019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328执349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世平

审 判 员 项旭旸

审 判 员 张云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建锡

代书记员 陈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