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235号,组织机构代码:MB0N44215。
法定代表人:吴家定。
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270号,组织机构代码:145820333。
法定代表人:吴信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328执恢98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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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志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倪维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