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8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
法定代表人:吴家定,系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柱,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豪,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
法定代表人:吴信满,系该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8民初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预付工程款430736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5034.8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9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自2019年4月15日起,本院依法陆续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账户。
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吴信满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进行网上布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19年9月28日,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尚未返还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预付工程款430736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5034.82元,也未交纳本案受理费4294元,执行费7186.56元。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程序终结告知书,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8执3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国芳
审判员 刘志文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