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5011417XU。
法定代表人:叶世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榆静,女。
委托代理人:林鑫,男。
被执行人: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043744303。
法定代表人:吴信满。
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0333A。
法定代表人:胡东方。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v>
被执行人:金瑞眉,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v>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瑞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8民初28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万元、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止;以10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4月9日止;以5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4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514元、执行费19299.1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瑞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要求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瑞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瑞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瑞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东风诚园1幢1号[温房权证文成字第1××6号]、1幢201室[温房权证文成字第1××0号]、1幢5号[温房权证文成字第1××1号]不动产,经发函不动产征询,上述三处房产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符合处置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瑞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瑞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瑞眉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将被执行人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瑞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金瑞眉、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瑞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截至2020年10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瑞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8执8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建锡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陈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