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8民初2878号
原告: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5011417XU。
法定代表人:叶世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榆静,女,1994年8月21日出生,畲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303287043744303(1/1)。
法定代表人:吴信满。
被告: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0333A(1/1)。
法定代表人:吴信满。
原告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止;以10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4月9日止;以5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本金还清之日止);2、被告***、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止;以10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4月9日止;以5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4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榆静、林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万元,期限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末20日为结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被告***、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案外人周建闽、胡玉男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5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未果。后原告分别与案外人周建闽、胡玉男达成调解协议,案外人周建闽于2019年1月22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万元,案外人胡玉男于2019年4月1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原告免除案外人周建闽及胡玉男的连带保证责任。剩余本息经催讨未果,原告于2019年9月6日诉至本院。2019年10月31日,被告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止;以10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4月9日止;以5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4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告***、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14元,由被告***、***、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文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将要承担被强制执行,并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曝光、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直到追究拒不履行裁判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 白莉莉人民陪审员龚笑云人民陪审员郑明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