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江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宜开商初字第0095号
原告江苏江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旭公司)与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禾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旭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森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旭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森禾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旭公司撤回对被告森禾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2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862元,由江旭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