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4民初341号
原告***,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明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0276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天瑞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路********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6903891J。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桂娟,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许桂娟,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天瑞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