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瑞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天瑞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4民初341号 原告***,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明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0276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天瑞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路********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6903891J。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桂娟,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许桂娟,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天瑞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