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21民初2030号
原告: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黑龙江锦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明,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丽辉
审判员 马洪涛
审判员 王佳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