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21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5年4月18日出生,住鹤北镇。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0170R,住所地哈尔滨。
法定代表人:程志鹤。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542225.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经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失信决定、限制消费令。截止至2021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542225.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凤江
审判员 于汇龙
审判员 翟郑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裴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