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2785号
原告: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佛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9170355M。
法定代表人:毕华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贞民,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希全,山东鑫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道街21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0170R。
法定代表人:程志鹤。
被告:付明卫,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邦广,山东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审理原告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付明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付明卫为本案被告,经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黑0102破申8号、(2021)黑0102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原告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付明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付明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治超
书 记 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