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

双鸭山市尖山区君盛建筑材料租赁站、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执恢730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君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二十六中附近。
经营者王保军,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道街21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程志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安明,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君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魏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同年11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鸿图
审判员  胡大鹏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欣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