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道里区同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2执324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道里区同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道里区同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单、限制高消费令。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上述执行内容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