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阳森科技有限公司诉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858号
原告哈尔滨市阳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哈尔滨市阳森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且哈尔滨市阳森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公告送达,致使本案送达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阳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退还哈尔滨市阳森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海
书记员 胡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