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北大湖开发区雪上项目综合训练中心B栋。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李大瑞,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大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2年7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大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于2022年7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李大瑞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分行的工资,在预留被执行人生活费用后需较长时间才能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的和解长期履行案件可以终结执行的规定精神,因本案需通过扣工资的方式履行较长时间,且本案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204执恢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柏森
审判员  邱连彭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彬菲
false